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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1〕20)显现南通锻压股,董玮内情生意北京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思壮”南通锻压股,002383.SZ)股,被北京监管局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70.35万元,并处以940.7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41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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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书显现,2011年,众思壮董事长、实践操控人郭某平以个人名义收买了天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派电子”)。2013年11月23日,众思壮发布公告称,在天派电子的运营状况显着改善后,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郭某平视公司的事务需求,将天派电子的财物和事务以公允价值置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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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郭某平决议将天派电子并入公司。2016年8月8日至10日的某一天,郭某平招集董事会秘书左某立、财务总监袁某林到其办公室会,提出正式发动收买天派电子的作业,左某立、袁某林着手展收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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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因为募项目计划置办的房产资源因政府宣布强制回收的告诉导致征集项目存在不确认性,券商忧虑停牌间过长,所以决议暂停项目。这以后,公司决议选用备计划,处理了前述因批阅导致的项目不确认性的问题,众思壮向生意所恳求停牌。2017年1月5日,众思壮发布《严重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购买标的财物归于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估计此次生意金额到达股东大会审议规范”,公司股停牌。
2017年1月19日,众思壮发布《关于谋划发行股份购买财物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收买天派电子标的公司股权,公司转入严重财物重组程序并持续停牌。2017年1月26日,众思壮发布《关于谋划发行股份购买财物事项发展暨持续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经过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方法收买天派电子100%股权。2017年3月22日,众思壮复牌。
北京监管局以为,众思壮发行股份购买天派电子事项,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的“公司的严重资行为和严重的置办产业的决议”的严重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所述内情信息。至迟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本案内情信息构成,内情信息公于2017年1月19日。郭某平为本次收买事项的决策者,左某立、袁某林担任具收买作业,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知悉间为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
决议书显现,董玮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在内情信息灵敏内联络触摸。袁某林系众思壮财务总监,全程参加了众思壮的严重财物重组项目,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董玮与袁某林系朋友,两人联络非常好。董玮有两个手机,董玮139手机首要在作业运用,董玮189手机首要在触及私事运用。董玮和袁某林均能在董玮运用其189手机即为聊隐私的作业上到达一致。
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4日至11月21日,董玮与袁某林有15次通话联络,董玮运用的均为董玮189手机。
内情信息灵敏内,董玮实践操控和运用“董玮”财达证券账户、“董玮”东莞证券账户、“王某男”证券账户和“董某身”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玮”账户组)生意“众思壮”,其运用自己189手机和自己电脑下单生意“众思壮”。“董玮”账户组生意“众思壮”的资金首要来历于董玮。其,“董玮”东莞证券账户,有280万元来自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的爱人张某。
账户生意状况具来看,“董玮”财达证券账户于2014年8月19日立于财达证券北京花园路营业部。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2月27日,买入“众思壮”17.19万股,买入金额721.23万元,间有卖出,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悉数卖出,对应卖出股数19.19万股(含红股),卖出金额845.76万元,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123.31万元。
“董玮”东莞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0日立于东莞证券北京公司。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8日,买入“众思壮”16.90万股,买入金额696.62万元,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部卖出,对应卖出股数28.70万股(含红股),卖出金额561.46万元,到2017年11月30日,持有余股20.00万股(含红股),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254.69万元。
“王某男”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22日立于东莞证券北京公司。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9日,买入“众思壮”10.82万股,买入金额546.26万元,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部卖出,对应卖出股数20.66万股(含红股),卖出金额478.55万元,到2017年11月30日,持有余股7.36万股(含红股),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75.65万元。
“董某身”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6日立于财达证券北京花园路营业部。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11日,买入“众思壮”8.82万股,买入金额369.14万元,间有卖出,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悉数卖出,对应卖出股数10.40万股(含红股),卖出金额386.37万元,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16.70万元。
董玮运用自己及“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在内情信息灵敏内生意“众思壮”,合计获470.35万元。
北京监管局以为,董玮在内情信息公前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通话联络,相关生意行为显着反常,违背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北京监管局决议责令董玮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70.35万元,并处以940.7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411.05万元。
经国经济记者查询,上述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为袁学林,2015年至2018年曾任众思壮财务总监。
(众思壮2018年年报截图)
相关规则: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或许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触及证券的发行、生意或许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公前,生意该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建议别人生意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以上五以下的罚款南通锻压股;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少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情生意的,还应当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办理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内情生意的,从重处分。
以下为原文:
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董玮)〔2021〕20
当事人:董玮,男,1972年2月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当事人董玮内情生意北京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思壮或公司)股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说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内情信息的构成与公进程
2011年,众思壮董事长、实践操控人郭某平以个人名义收买了天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派电子)。2013年11月23日,众思壮发布公告称,在天派电子的运营状况显着改善后,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郭某平视公司的事务需求,将天派电子的财物和事务以公允价值置入上市公司。
2016年8月,郭某平决议将天派电子并入公司。2016年8月8日至10日的某一天,郭某平招集董事会秘书左某立、财务总监袁某林到其办公室会,提出正式发动收买天派电子的作业,左某立、袁某林着手展收买作业。
2016年8月11日,众思壮郭某平、左某立、袁某林与新代证券进行开始商量,洽谈作事宜,方开始到达作意向。
2016年9月7日,众思壮左某立、袁某林、资司理李某与天派电子财务总监汪某弦、新代证券、项目律师、项目会计师会,了解天派电子状况,各方开始到达作意向。
2016年9月22日,众思壮左某立、袁某林,天派电子汪某弦、出售总监彭某辉与介组织会评论开始计划,对停牌日、发行计划、配套融资等事宜进行开始评论。
2016年10月20日,众思壮左某立、袁某林、李某与各介组织会评论发现的问题,包含天派电子股权调整、评估估值、募项目的确认等问题,并暂定了上述事宜完结的间节点。
2016年11月21日,众思壮左某立、袁某林、李某,天派电子汪某弦与各介组织会,对公司估值及成绩许诺理性进行评论,进一步证明了募资金的用处和方向,并评论停牌相关事宜。
2016年11月25日,众思壮发布《严重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购买标的财物归于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职业,估计此次生意金额到达股东大会审议规范”,公司股停牌。
2016年11月29日,因为募项目计划置办的房产资源因政府宣布强制回收的告诉导致征集项目存在不确认性,券商忧虑停牌间过长,所以决议暂停项目。2016年11月30日,众思壮发布公告称,“本次并购计划或许触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批阅手续所需批阅的间较长,且能否经过批阅存在不确认性,因而无法到达并购方对本次生意完结间的预。鉴于本次严重事项的作机及有关条件尚不老练,从保护全股东及公司益的视点动身,经审慎研讨后公司决议中止谋划本次严重事项”,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市起复牌。
这以后,公司决议选用备计划,处理了前述因批阅导致的项目不确认性的问题,众思壮向生意所恳求停牌。2017年1月5日,众思壮发布《严重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购买标的财物归于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估计此次生意金额到达股东大会审议规范”,公司股停牌。
2017年1月19日,众思壮发布《关于谋划发行股份购买财物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收买天派电子标的公司股权,公司转入严重财物重组程序并持续停牌。
2017年1月26日,众思壮发布《关于谋划发行股份购买财物事项发展暨持续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经过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方法收买天派电子100%股权。
2017年3月22日,众思壮复牌。
众思壮发行股份购买天派电子事项,归于2005年《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的“公司的严重资行为和严重的置办产业的决议”的严重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项所述内情信息。至迟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本案内情信息构成,内情信息公于2017年1月19日。郭某平为本次收买事项的决策者,左某立、袁某林担任具收买作业,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内情信息知悉间为不晚于2016年8月10日。
二、董玮运用自己及“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在内情信息灵敏内生意“众思壮”
????(一)董玮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在内情信息灵敏内联络触摸
袁某林系众思壮财务总监,全程参加了众思壮的严重财物重组项目,为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董玮与袁某林系朋友,两人联络非常好。董玮有两个手机,别为139XXXX0638(以下简称董玮139手机)、189XXXX0278(以下简称董玮189手机)。董玮139手机首要在作业运用,董玮189手机首要在触及私事运用。董玮和袁某林均能在董玮运用其189手机即为聊隐私的作业上到达一致。
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4日至11月21日,董玮与袁某林有15次通话联络,董玮运用的均为董玮189手机。
(二)董玮运用自己及“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生意“众思壮”
王某男系董玮前妻的母亲,董某身系董玮的父亲。内情信息灵敏内,董玮实践操控和运用“董玮”财达证券账户、“董玮”东莞证券账户、“王某男”证券账户和“董某身”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玮”账户组)生意“众思壮”,其运用自己189手机和自己电脑下单生意“众思壮”。
????(三)账户资金状况
????“董玮”账户组生意“众思壮”的资金首要来历于董玮。其,“董玮”东莞证券账户,有280万元来自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的爱人张某。
(四)账户生意状况
????“董玮”账户组在灵敏内生意“众思壮”的具状况如下:
“董玮”财达证券账户于2014年8月19日立于财达证券北京花园路营业部。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2月27日,买入“众思壮”171,900股,买入金额7,212,306元,间有卖出,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悉数卖出,对应卖出股数191,900股(含红股),卖出金额8,457,595.50元,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1,233,130.93元。
“董玮”东莞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0日立于东莞证券北京公司。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8日,买入“众思壮”169,000股,买入金额6,966,246元,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部卖出,对应卖出股数287,000股(含红股),卖出金额5,614,587.67元,到2017年11月30日,持有余股200,000股(含红股),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2,546,873.59元。
“王某男”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22日立于东莞证券北京公司。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9日,买入“众思壮”108,210股,买入金额5,462,563元,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部卖出,对应卖出股数206,610股(含红股),卖出金额4,785,523.23元,到2017年11月30日,持有余股73,600股(含红股),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756,525.75元。
“董某身”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6日立于财达证券北京花园路营业部。内情信息灵敏内,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11日,买入“众思壮”88,200股,买入金额3,691,413元,间有卖出,2017年3月22日复牌后悉数卖出,对应卖出股数104,038股(含红股),卖出金额3,863,727.27元,扣除生意税费,盈合计166,975.90元。
????董玮运用自己及“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在内情信息灵敏内生意“众思壮”,合计获4,703,506.17元。
(五)账户生意特征
2016年10月14日(周五),董玮与袁某林通话,2016年10月16日(周日),二人通话,2016年10月17日(周一),董玮始买入“众思壮”,买入点反常。“董玮”账户组,“董玮”东莞证券账户、“王某男”证券账户均为新户。“王某男”证券账户户当天当即且仅买入“众思壮”一只股,且存在经过质押融资扩大资金量的行为。“董某身”证券账户在灵敏内卖出其持有的“迪马股份”“南通锻压”,卖出资金悉数用于买入“众思壮”。内情信息灵敏内,“董玮”账户组的生意金额和生意量显着扩大,且存在生意点反常、突击户、质押融资、卖出其他股买入涉案股等行为,相关生意行为显着反常。
上述现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材料及生意、银行账户材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董玮在内情信息公前与内情信息知情人袁某林通话联络,相关生意行为显着反常,违背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提出:
一是,不认可案涉生意行为构成内情生意,当事人与袁某林的通话内容未触及内情信息,当事人仅仅担任办理“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并未以此谋,相关生意行为不具有反常性。二是,账户整亏本,相关账户股质押回购息应归于生意成本,不计入盈数额。三是,当事人确有长线资行为及数百万元的总亏本,实践经济条件无力承当巨额经济处分,恳求从轻或减轻处分。
经复核,我局以为:
榜首,内情信息灵敏内,当事人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存在屡次联络,“王某男”“董某身”证券账户由董玮实践操控并运用,结资金来历、生意点、突击户以及整生意金额和生意量显着扩大等状况,当事人相关生意行为显着反常,构成内情生意。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核算正确,相关账户股质押回购息不计入盈数额的建议缺少法律根据。
第三,事前奉告书作出,现已充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对当事人的处分起伏恰当,于法有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责令董玮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703,506.17元,并处以9,407,012.3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户银行:信银行北京行营业部,账: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恳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
(来历:国经济)